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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上)

来源: 财会信报 时间: 2007-04-17 00:04  
  作者 张晓杰

  2006年以来,随着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修订及完善,尤其是《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文)的出台,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业务(技术)骨干以及其他公司认可的员工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这种为西方发达国家所青睐的股权激励方式,开始在我国迅速升温,伊利股份(600887)、双鹭药业、G民生、晨鸣纸业(000488)等上市公司纷纷提出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这对于完善公司治理,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具有重要的意义,也是股权分置改革结束时对公司治理改革的必然要求。

  一、股票期权会计处理在我国的运用

  长期以来,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在我国有所运用,但范围并不广泛,这主要受制于原《公司法》、《证券法》对回购股票用于股权激励股份来源的限制、商业银行风险控制以致资金来源不足的制约以及证券资本市场的不成熟,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并未对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做出专门的规定,少数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公司主要是在不违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的大框架内参照美国财务会计准则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规定,对股票期权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归纳而言,我国曾采用的股票期权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有:或有事项处理法、三阶段处理法、模仿的内在价值处理法等,这几种方法在会计处理的思路上基本一致,都是在授予日确认一定的资产和权益,在等待期内按照时间的推进或服务的提供进行分摊和费用确认,对于没有行权或失效的股票期权则冲销原已确认的资产或权益,但他们对于固定股票期权和变动股票期权的规定并不一致,所采取的价值计量属性也各不相同,有的按照行权价格确定期权价值、有的按照市价与行权价的差额,即内在价值进行确认,而在费用摊销时机以及补偿成本的费用确认上也都存在一定的差异,这直接导致了我国公司关于股票期权会计处理的不规范。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应用并不广泛的前提下,这些不规范的做法也许不会对会计信息质量产生重大的影响,也不足以引起大家的重视。但随着当前政策环境的变化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升温,我们必须对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做出规范的要求与指导,从而有效配合此轮公司治理的变革与完善。

  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

  [SFAS123(R)]关于股票期权会计处理的规定美国是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应用最广泛的国家之一,股票期权收益占其经理人员、员工总收入的比重超过50%,因此他们关于股票期权会计处理的规定将对我们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美国关于股票期权会计处理的意见及规定也经历了较长时间的争论和变革,先后在ARB43、APB25、SFAS123、SFAS123(R)中做出规定,从最初ARB43不确认补偿成本、APB25基本不确认补偿成本(因为按照内在价值法计算授予日的补偿成本一般为0)到SFAS123在争议中妥协为推荐使用(而非强制使用)公允价值计量确认补偿成本,再到2004年SFAS123(R)强制使用公允价值计量确认补偿成本,结束了关于股票期权计量属性的争论,也大大顺应了民众要求提高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的呼声。

  按照SFAS123(R)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应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公允价值的计算是采用普遍承认的认股权定价模式,其中比较常见的是Black-Sc-holes模型和二叉树定价模型。这些模型考虑主要考虑以下因素:①认股权的期限;②授予日的市场价格和认股权的行权价格;③无风险利率;④预计的股价波动率。这些模型非常复杂,一般都采用计算机来计算,只要输入上述相关变量即可。

  对非上市公司,除了对股价波动率的估计外,采用的方法基本相同。在确定了计量价值的基础上,关于会计处理的流程及办法则基本保持了原有的思路,即在授予日确认递延补偿支出,在等待期内进行分摊计入相关费用成本,在行权时记录现金收入并确认股本,在期权过期时则调整已确认的资产及权益。这一规定规范了股票期权的计量属性,大大提高了财务会计的信息质量,能更好地反映上市公司的盈余状况,便于公司股东的决策制定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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